我國藥品分類管理艱難前行(一)
2004-11-17
近日,關于明年年底之前所有藥店要分為“處方藥店”、“非處方藥店”的說法引起消費者和業內的關注,但同時也引起了藥品零售企業的擔憂,一位藥店經營告訴記者:“在醫藥未分開的狀況下,醫院處方很難‘外流’,如果今后‘處方藥店’只能憑處方銷售處方藥,不知道藥店能如何生存?”
記者聯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處,一位工作人員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說,劃分“處方藥店”、“非處方藥店”的說法并不準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近日沒有出臺過相關政策文件。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積極推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嚴格處方藥監管、規范非處方藥監管,進一步加強藥品監管,明年年底之前取消藥品流通領域處方藥銷售“雙軌制”,即處方藥銷售可憑處方銷售、也可不憑處方銷售的現象,到那時所有的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
處方藥銷售要取消“雙軌制”
據了解,今年6月,在國家藥品食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2004~2005年工作規劃》的通知中,要求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將藥品零售企業GSP認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發證工作結合起來,對零售藥店分類進行管理:第一類,2005年年底前,經原發證部門審查,符合藥品分類管理要求的零售藥店,可以繼續銷售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發給處方藥定點銷售標志。第二類,2006年1月1日后,達不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的零售藥店,只能銷售甲類非處方藥和乙類非處方藥,或只能銷售乙類非處方藥。由原發證部門按規定核減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中的經營范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處的工作人員告訴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很可能是該通知遭到了誤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只是規定,根據GSP認證情況,部分達不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的藥店將不能再銷售處方藥,而符合藥品分類管理要求的零售藥店,可以繼續銷售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發給處方藥定點銷售標志?!?BR>
據了解,目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大了推行實施藥品分類管理的力度,正逐步取消藥品流通領域處方藥銷售“雙軌制”,即處方藥銷售可憑處方銷售、也可不憑處方銷售。從今年7月1日起,全國零售藥店抗菌藥物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的規定,加大了藥品零售企業執行處方藥憑醫師處方銷售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并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列出的解除“雙軌制”的時間表:2005年1月1日起,抗腫瘤藥、激素類(避孕藥除外)處方藥等必須憑醫生處方才能銷售;2005年7月1日起治療神經系統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及內分泌疾病的處方藥必須憑醫生處方才能銷售;2005年12月31日以后,實現全部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處方銷售,在藥師指導下使用。
藥品分類管理艱難前行
“處方藥最終必須憑處方購買”是國際上的先進做法,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但是,我國的醫院使醫藥一體經營,醫生處方難以流出,《辦法》的出臺對此狀況不會有多大的改善。而在藥店的收入中,幾乎50%的銷售來自于“無處方銷售的處方藥”。假如搞一刀切,所有的處方藥都憑處方購買,那么藥店將面臨巨大的經濟損失,許多藥店可能因此關門。據了解,一方面是醫院開出的處方很少能夠流向社會藥店,致使零售藥店的處方量少之又少;另一方面,處方尚不規范,執業藥師嚴重短缺都影響了藥品分類管理深入開展。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安全監管司副司長邊振甲介紹,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是一項涉及藥品監督管理、醫療衛生體制、醫療保險制度、廣告管理、價格管理等改革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多個部門,有一個配合、協調的問題。目前很多方面的政策與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尚不完全配套。